第三章 組訓
第十八條
各級車隊民間兼職幹部及隊員,得免參加民防、消防、搶修及戰時各種 軍事勤務與組訓。 前項兼職幹部視同動員幹部,其具有後備軍人身分者,應列冊送該管團 管區司令部依規定辦理。第十九條
車輛動員委員會對各級幹部,得選送有關之校、班受訓或自行設班訓練 。第二十條
列管之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修護保養人員、修護保 養設施,除應接受依第十五條規定之調集或檢查外,並應接受點驗或動 員有關之講習及訓練。第二十一條
車輛動員委員會得依據年度計畫,舉辦動員演習,必要時並得訂定演習 計畫,報經核准實施臨時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