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車輛動員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廢止
軍需徵用之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於解徵時,需用單位應作現況檢定, 簽發檢定表,核發解徵燃料、使用補償、差旅費至原編分隊,其需船舶 或鐵路運輸者,應負責為之運送。
解徵後之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應向原列管車隊報 到,繳交需用單位證明換發解徵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