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軍需徵用工程重機械,由需用單位依左列計算方式補償之。 一、使用補償 已交付者,自交付之日起,每日依作業紀錄計發補償; 未經使用或作業不足八小時者,以八小時計,未交付者,亦得酌予 補償。每小時使用補償之計算方式如下表:每小時使用補償=重機 械評價÷尚可使用時數×( 201+ ────)。 100 二、燃料補償 依工程重機械作業紀錄表結算之,由分隊所在至報到處 所核發代金,交付後使用及解徵回程,核發實物。第三十七條
公需徵用之工程重機械每日依作業紀錄計給使用補償,未經使用或作業 不足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每小時使用補償計算方式如下表:每小時 使用補償=重機械評價÷尚可使用時數×( 1+20────)× 3。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