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車輛動員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廢止

第二十九條
  軍需徵用工程重機械,由需用單位依左列計算方式補償之。
  一、使用補償  已交付者,自交付之日起,每日依作業紀錄計發補償;
      未經使用或作業不足八小時者,以八小時計,未交付者,亦得酌予
      補償。每小時使用補償之計算方式如下表:每小時使用補償=重機
      械評價÷尚可使用時數×( 201+  ────)。
      100 
  二、燃料補償  依工程重機械作業紀錄表結算之,由分隊所在至報到處
      所核發代金,交付後使用及解徵回程,核發實物。
第三十七條
  公需徵用之工程重機械每日依作業紀錄計給使用補償,未經使用或作業
  不足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每小時使用補償計算方式如下表:每小時
  使用補償=重機械評價÷尚可使用時數×( 1+20────)× 3。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