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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並自108年10月1日生效 修正

十三、公路監理機關必要時,得邀集專科醫師、身心障礙者協會代表、監
      理機關等相關代表組成鑑定小組,處理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
      駕駛執照之申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