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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十三、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除下列情形外,應由公路監
      理機關視情況需要邀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療院所骨
      科、神經內外科、復健科專科醫師、職能治療師或其他科別專科醫
      師組成鑑定小組辦理鑑定:
      (一)使用一般車輛報考駕駛執照者。
      (二)使用加裝輔助輪報考機車駕駛執照者。
      (三)於方向盤加裝握球或扣環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者。
      公路監理機關處理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之申訴案件
      ,得依個案情形組成鑑定小組辦理,並得邀請身心障礙者團體參與
      、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