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除下列情形外,應由公路監 理機關視情況需要邀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療院所骨 科、神經內外科、復健科專科醫師、職能治療師或其他科別專科醫 師組成鑑定小組辦理鑑定: (一)使用一般車輛報考駕駛執照者。 (二)使用加裝輔助輪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 (三)於方向盤加裝握球或扣環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者。 公路監理機關處理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之申訴案件 ,得依個案情形組成鑑定小組辦理,並得邀請身心障礙者團體參與 、協助。
十三、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除下列情形外,應由公路監 理機關視情況需要邀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療院所骨 科、神經內外科、復健科專科醫師、職能治療師或其他科別專科醫 師組成鑑定小組辦理鑑定: (一)使用一般車輛報考駕駛執照者。 (二)使用加裝輔助輪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 (三)於方向盤加裝握球或扣環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者。 公路監理機關處理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之申訴案件 ,得依個案情形組成鑑定小組辦理,並得邀請身心障礙者團體參與 、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