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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自111年11月30日施行 修正

第十一章  回復及催辦 第七十五條
處罰機關對受理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儘速處結,並將處結情形於次
月十五日前彙案回復原移送機關。但處罰機關與原移送機關有電腦連線作
業者,其回復作業得以電子資料處理之。
第七十六條
移送機關於移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得視案情需要向受理機關催辦
;經催辦後逾七日仍未回復者,應再催辦,經再催辦逾七日仍未回復者,
函請其上級機關查究。
前項規定,於受理機關對移送機關之催辦,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