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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修正

第四條
身心障礙者專用汽車停車位之長度及寬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
規則及準用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其為路邊停車位,而與連接路外人行
道或騎樓有高低差時,應設置斜坡道,其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十二,以內切
式設置者,側坡坡度並不得超過一比八。
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之寬度應在二.三公尺以上,長度應在二公尺
以上。
第五條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標誌及標線之設置,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
規則及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違規占用路邊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
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
條規定辦理。
停車場管理人員發現有違規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依停車場法第
三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