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慢車
第六十九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
,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
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
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
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
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
第六十九條之一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 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前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 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 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並得委託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辦 理之。第七十條
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沒入後銷毀之。第七十一條
慢車證照,未隨身攜帶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第七十二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 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 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第七十三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
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第七十五條
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 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第七十六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
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
適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
第七十七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