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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公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及其社員之營運管理,除依本辦法辦理外,並依其他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以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為組織之區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係指依合作社法、公路法、地方制度法
  暨相關法令規定,由合作社主管機關及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輔導核
  准成立,其社員以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之運輸合作
  社。
第五條
  本辦法之合作社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合作社所在地之
  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本辦法之公路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直轄市政府以外區域
  為交通部,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
第六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採有限責任,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