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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修正

第三章  社員 第十三條
  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應具下列資格:
  一、設籍組織區域內。
  二、領有當地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或經查證已考取執業登
      記證尚未領證者。
  三、持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者。
第十四條
  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者,對於入社前該合作社所負之債務
  與舊社員負同一責任。
  入社股金新臺幣壹萬元以上,以現金繳納為限,社股金額每股至少新臺
  幣六元,至多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在同一社內,必須一律。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
  一、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不含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或本法第五十
      六條第一項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
  二、已加入其他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