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員
第十三條
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應具下列資格: 一、設籍組織區域內。 二、領有當地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或經查證已考取執業登 記證尚未領證者。 三、持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者。第十四條
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者,對於入社前該合作社所負之債務 與舊社員負同一責任。 入社股金新臺幣壹萬元以上,以現金繳納為限,社股金額每股至少新臺 幣六元,至多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在同一社內,必須一律。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 一、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不含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或本法第五十 六條第一項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 二、已加入其他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