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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修正

第五章  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二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決議解散時,應於一個月內向該管合作社主管機關辦
  理解散登記,並於清算完成時將成立登記證、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
  照及社員汽車運輸業營業照、車輛牌照繳回。其社員有繼續營業之必要
  者,應在解散登記後一個月內,以原車辦理重新加入,申請公路主管關
  換發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辦妥車輛異動登記,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
  不可抗力之事由,得於申請期間屆滿前申請展延一次,以一個月為限。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解散應依合作社法相關規定辦理解散登記並完成清算
  。
第三十三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決議合併者,因合併而消滅之合作社原社員自動成為
  因合併而存續之合作社社員。該社員應於合併後一個月內向公路主管機
  關申請換發社員汽車運輸業執照及辦妥車輛異動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