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設立
第七條
合作社主管機關輔導籌備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作業程序如下: 一、調查分析:調查籌備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主、客觀因素,並據以分 析研判籌備可行性。 二、合作教育宣導:對發起人及預定社員對象等進行合作宣導與教育工 作,強化其合作信念。 三、輔導籌設:輔導發起人等依程序進行籌設及辦理成立登記等相關工 作。第八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籌備,應由發起人七人以上,檢具下列文件向該管 合作社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合作社主管機關於十五日內完成前條規定 事項後,會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籌備: 一、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發起組織申請書。 二、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籌備申請書。 三、籌備計畫書。第九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經合作社主管機關核准籌備後,應積極召募社員組織 籌備會,辦理下列籌備工作: 一、擬訂章程草案。 二、擬訂業務計畫書草案及籌備計畫執行進度。 三、擬制各種章則草案。 四、舉辦合作教育二次以上。 五、召募社員達一百五十人以上。 六、收足社員應納之股金。 七、應有合法之營業場所及設備。 前項社員人數得由該管合作社主管機關會商公路主管機關視當地經 營環境及因地制宜需要調整。第十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經核准籌備後,應於六個月內籌備完成,如因正當理 由未能如期籌備完成並召開創立會時,得報請合作社主管機關會請公路 主管機關同意後准予延期一次,其期間以六個月為限,逾期由合作社主 管機關廢止核准籌備。 經廢止核准籌備者,應於廢止核准籌備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社員股金及 孳息所得,扣除已發生之費用依社員已繳股金比率退還。第十一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召開創立會時,應通過章程、業務計畫書、收支預算 表、選舉理事及監事。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應於召開創立會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報請該管 合作社主管機關會請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發給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成立 登記證,並由公路主管機關發給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格式如附 件一),逾期辦理者,應止其核准籌備: 一、成立登記申請書。 二、章程。 三、創立會決議錄。 四、選任理事、監事及聘僱職員簡歷冊各一份。 五、社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二)。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召集創立會,應報請合作社主管機關及公路主管 機關派員列席指導。第十二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責任。 三、社址。 四、組織區域。 五、經營業務種類。 六、社股金額及其繳納或退還之規定。 七、社員之權利及義務。 八、職員名額、權限及任期。 九、營業年度起止日期。 十、盈餘處分及損失分擔之規定。 十一、公積金及公益金之規定。 十二、社員資格、入社、退社及除名之規定。 十三、社務執行及理事、監事任免之規定。 十四、定有立期間或解散事由者,其期間或事由。 十五、其他處理社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