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裝載常壓液態危險物品罐槽車之罐槽體,依國家標準( CNS) 3591 之 輕質油罐體標準檢驗;裝載常壓液態危險物品以外之物品(以下稱非危 險物品,含重質油、水、水肥、鮮奶等)罐槽車之罐槽體,依國家標準 ( CNS)3591之重質油罐體標準檢驗。 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之水壓試驗壓力不得低於每平方公分0.37公斤, 並持續十分鐘,未發生洩漏或壓力下降之情況。 裝載特殊內容物之罐槽體無法實施前項水壓試驗者,得以耐壓氣密試驗 替代。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本辦法檢驗機構辦理本檢驗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罐槽材料有材質証明資料者,依材質抗拉強度代入NS3591第 4公式 計算厚度;若胴槽材料無材質証明資料者,以一般鋼材抗拉強度( σ)=36kg/mm2代入 CNS3591第 4公式計算厚度。 二、材料拉力試片及放射線作百分之二十熔接縫與百分之百 T型縫之檢 查,應由具放射線檢驗設備及獲非破壞性檢測協會授予中級檢測師 資格之檢測單位出具証明文件。 三、罐槽體焊接方式應以 CNS3591第 7.1節之方式執行。 四、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裝載常壓液態物品罐槽車之新罐 槽體,均應依下列規定裝設波板: (一)防波板設於罐槽體內部與車輛行進之方向垂直。 (二)防波板面積為罐槽體斷面積之百分之四十以上。 (三)防波板位置應使罐槽體頂部中空部分之面積為罐槽體斷面積之 百分之二十以下。 (四)每櫃裝設之防波板間距不得大於一.五公尺。 五、罐槽體得不依 CNS3591第 3.1.2節裝設隔板分櫃。 六、裝載常壓液態危險物品罐槽車之罐槽體,均應裝設緊急遮斷閥、安 全閥及通氣閥之安全裝置(具備安全閥及通氣閥兩項功能及規格者 得僅裝設其中一種)。但裝載常壓液態酸鹼類危險物品之罐槽罐槽 體,得於罐槽體出口裝設耐酸鹼材質之塞閥或球閥,以替代緊急遮 斷閥,且得以裝設通大氣之球塞閥,以替代安全閥及通氣閥。 七、罐槽車之排卸口及裝料口可裝設於罐槽體之左、右兩側及後側,相 關閥之開關識別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閥或旋塞浮雕開閉方向位置,以設具有同義文字標示開及關 。 (二)閥或旋塞應具有易於辨別其開閉狀態之構造或標示。但其開閉 狀態極易以目視辨別者,得於確認其開閉狀態後,懸掛不易脫 落之表示替代該狀態之標示。 八、設於罐槽體左、右兩側之排卸口及裝料口,應裝設於防止捲入裝置 (護欄)之內側;設於罐槽體後側之排卸口及裝料口,應裝設於保 險桿及防止捲入裝置(護欄)之內側十公分以上。 九、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裝載常壓液態危險物品之罐槽車 應裝設符合NS14402Z1049規範之防止駛離裝置。但總重量八公噸以 下之罐槽車不在此限。 十、裝載常壓液態危險物品罐槽車之消聲器後應裝設防焰器或同等功能 設備。但專用於裝載常壓液態非危險物品之罐槽車,不在此限。 十一、罐槽體應裝設收藏排卸軟管之圓筒或方箱收藏設備。 十二、罐槽體應於車輛左側以外設置堅固工具箱,置放槽體之原閥、緊 急遮斷裝置之閥及其他主要零件突出者。 十三、裝載水、水肥、鮮奶等液態物質之罐槽車,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 起辦理新登檢領照,其罐槽體應經檢測合格。但清溝車、掃街車 、消防車及灑水車不在此限。 十四、全拖車不得裝載危險物品。 十五、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裝載危險物品常壓液態罐槽車罐 槽體新登檢車輛,應裝設符合下列規定之防翻滾裝置: (一)材質、板厚與罐槽體同。 (二)尺寸、位置如附圖四(橢圓型罐槽體)、附圖五(圓筒型罐 槽體)、附圖六(具圓弧之箱形罐槽體)。 (三)高度不得高於罐頂護板。 (四)寬度不得凸出於罐槽體長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