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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修正

第六條
申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者,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審驗機構提出申請,申請資
料並應加蓋申請者及其負責人印章或為可證明申請者身分之電子憑證:
一、申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一)國內製造廠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工
        廠登記證明文件。
  (二)國內車身打造廠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進口商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取得國外原車輛或底盤車製造廠授權代理資格之進口商(以下簡
        稱代理商),另應檢附授權代理之證明文件。
  (五)機關、團體、學校及個人進口車輛自行使用者,應出具機關、團
        體、學校或個人之正式證明文件。
二、規格技術資料:
  (一)基本資料。
  (二)各車型諸元規格資料。
  (三)各車型加註尺度之完成車照片。
  (四)第十六條規定之合格標識標示位置說明資料。
  (五)砂石車、混凝土攪拌車及罐槽車,另應檢附各車型裝載容積尺寸
        計算說明資料。
  (六)使用液化石油氣燃料系統之車輛,另應檢附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附件十規定之證明文件。
  (七)大客車、幼童專用車及校車,另應檢附各車型座椅配置圖。
  (八)國內車身打造廠打造車身之大客車,另應檢附下列資料:
        1.大客車底盤架裝車身施工規範。
        2.大客車底盤架裝車身施工規範自行查核表、車身結構設計及打
          造施工圖說,圖說項目應包括車體六視圖、底盤五視圖、骨架
          資料說明表、物件之重量、位置示意圖及照片。
        3.甲、乙類大客車各車型之施工規範自行查核表應由具備乙級焊
          接執照或其他經審驗機構認可具焊接資格人員查核簽署。
        4.各車型車身結構強度計算書。
  (九)國內車輛製造廠製造及進口商進口之甲、乙類大客車,另應檢附
        下列資料:
        1.耐久性能測試驗證文件。
        2.各車型之施工規範自行查核表,應由具備乙級焊接執照或其他
          經審驗機構認可具焊接資格人員查核簽署。但車身組裝採自動
          化設備生產達一定程度且經審驗機構認可者,得免附查核表。
        3.各車型之車輛主要零件清單。
三、各車型依第十四條規定取得之個別檢測項目審查報告;除車輛安全檢
    測基準之車輛規格規定項目之審查報告外,其申請者與審查報告所有
    者得為不同。但申請者與審查報告所有者不同時,另應檢附審查報告
    所有者授權同意之證明文件。
國內製造廠或車身打造廠,變更或改造其他廠牌完成車或底盤車,審驗機
構報經交通部認定有影響行車安全之虞者,另應檢附原完成車或原底盤車
製造廠授權同意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