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 修正

第十條
  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款交通改善措施與建議應針對所提車種、動線、時段
  、路段等交通管理配合措施進行說明,並檢附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
  等交通工程圖說及數量。
  建築物使用後週邊道路交通狀況未改善者,開發或營運業者應配合交通
  主管機關持續改善。
第十一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建築物,其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者,應針
  對營運期間訂定交通管理計畫,視建築物及週邊道路交通特性,針對建
  築物內、外部交通系統研提具體改善措施,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