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三第 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七條
專業訓練機構應聘請安全駕駛講師、汽車保養與檢修講師、危險物品運 送管理講師擔任各科教學。 前項講師資格如下: 一、安全駕駛講師,年滿二十五歲領有大貨車以上汽車駕照,經公立汽 訓中心安全駕駛講師專業訓練結業得有證書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 師,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專以上學校交通管理、交通工程、車輛工程科系或其他相關 科系畢業。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考領有汽車考驗員證。 (三)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並有處理交通管理實務經驗三年以上。 (四)擔任政府機關委任或相當委任職以上並從事有交通法規行政或 教學經驗。 (五)擔任高中(職)以上學校相關交通法規課程教師。 二、汽車保養與檢修講師,年滿二十二歲領有大貨車以上汽車駕照,經 公立汽訓中心汽車保養與檢修講師專業訓練結業得有證書或汽車構 造講師證,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專以上學校汽車工程或機械工程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領有汽車檢驗員證、汽車技工執照 或汽車修護乙級技術士證照。 (三)擔任政府機關委任或相當委任職以上並從事有汽車修護或教學 經驗。 (四)擔任高中(職)以上學校相關汽車修護課程教師。 三、危險物品運送管理講師,年滿二十五歲領有汽車駕照,經公立汽訓 中心危險物品運送管理講師專業訓練結業得有證書,並具有下列條 件之一: (一)大專以上學校環境工程、化學(含化學工程)、消防、能源、 工業衛生、環境工程或其他相關科系畢業並從事危險物品防護 實務工作一年以上,且具有防護實務之工作證明文件。 (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並從事危險物品防護實務工作二年以上。 (三)曾擔任勞工安全衛生關於危險物或有害物教育課程講師一年以 上。 (四)擔任政府機關委任或相當委任職以上並從事有危險物品行政一 年以上或教學經驗。 (五)擔任高中(職)以上學校環境工程、化學(含化學工程)、消 防、能源相關課程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