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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制(訂)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三第
  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七條
  專業訓練機構應聘請安全駕駛講師、汽車保養與檢修講師、危險物品運
  送管理講師擔任各科教學。
  前項講師資格如下:
  一、安全駕駛講師,年滿二十五歲領有大貨車以上汽車駕照,經公立汽
      訓中心安全駕駛講師專業訓練結業得有證書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
      師,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專以上學校交通管理、交通工程、車輛工程科系或其他相關
          科系畢業。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考領有汽車考驗員證。
    (三)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並有處理交通管理實務經驗三年以上。
    (四)擔任政府機關委任或相當委任職以上並從事有交通法規行政或
          教學經驗。
    (五)擔任高中(職)以上學校相關交通法規課程教師。
  二、汽車保養與檢修講師,年滿二十二歲領有大貨車以上汽車駕照,經
      公立汽訓中心汽車保養與檢修講師專業訓練結業得有證書或汽車構
      造講師證,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專以上學校汽車工程或機械工程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領有汽車檢驗員證、汽車技工執照
          或汽車修護乙級技術士證照。
    (三)擔任政府機關委任或相當委任職以上並從事有汽車修護或教學
          經驗。
    (四)擔任高中(職)以上學校相關汽車修護課程教師。
  三、危險物品運送管理講師,年滿二十五歲領有汽車駕照,經公立汽訓
      中心危險物品運送管理講師專業訓練結業得有證書,並具有下列條
      件之一:
    (一)大專以上學校環境工程、化學(含化學工程)、消防、能源、
          工業衛生、環境工程或其他相關科系畢業並從事危險物品防護
          實務工作一年以上,且具有防護實務之工作證明文件。
    (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並從事危險物品防護實務工作二年以上。
    (三)曾擔任勞工安全衛生關於危險物或有害物教育課程講師一年以
          上。
    (四)擔任政府機關委任或相當委任職以上並從事有危險物品行政一
          年以上或教學經驗。
    (五)擔任高中(職)以上學校環境工程、化學(含化學工程)、消
          防、能源相關課程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