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本訓練之訓練課程,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之訓練課程及總時數如附件 4 ,複訓之訓練課程及總時數如附件 5。 專業訓練機構應依參訓學員之類別及需要,充實訓練內容並安排各科目 時數,其課程內容並應配合現行法令及事實需要適時更新。專業訓練機 構對於新發現、新產出或嚴重影響運送人員生命安全等危險物品,應在 複訓之教材修訂且納入複訓之考試中,並先報交通部核備。 受訓學員須具有汽車以上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