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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制(訂)定

第九條
  本訓練之訓練課程,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之訓練課程及總時數如附件
  4 ,複訓之訓練課程及總時數如附件 5。
  專業訓練機構應依參訓學員之類別及需要,充實訓練內容並安排各科目
  時數,其課程內容並應配合現行法令及事實需要適時更新。專業訓練機
  構對於新發現、新產出或嚴重影響運送人員生命安全等危險物品,應在
  複訓之教材修訂且納入複訓之考試中,並先報交通部核備。
  受訓學員須具有汽車以上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