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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制(訂)定

第五條
  申請本訓練許可者,應檢具申請函及訓練計畫書向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受
  委託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經轉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審查事宜,
  再核轉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許可。訓練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各項:
  一、訓練機構簡介、組織概況、證明文件及設籍地所有權狀影本(非自
      有者,應檢附至少三年以上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二、訓練場所位置(含地理位置簡圖且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
      使用辦法」第二條使用類別 D類之D-5 組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
      教育及課後輔導之場所等規定)、佈置(含平面配置圖,應標明教
      室面積及安全衛生等設備)、設施及所有權狀影本(非自有者,應
      檢附至少三年以上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三、實作演練計畫(應敘明個人防護具及滅火器使用,危險物品運送事
      故處置之演練機具及設備數量、演練場所位置及佈置概要、演練分
      組概況、演練進行方式等事項;演練場所及機具如非屬自有者,應
      檢附至少三年以上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四、訓練機構負責人、擬聘師資身分、履歷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五、電化教學設備。
  六、訓練教材及教具。
  七、各項教學紀錄文件。
  八、其他必要事項或交通部指定之事項。
      公路監理機關接獲前項申請者,應先行審查所送文件及訓練計畫書
      ,並派員實地審查(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機構(場所)審查紀錄
      表如附件 1)。
      前項查核合格者,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函送所有申請資料併同查核
      意見轉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許可。
      本訓練許可之有效期間為三年,但訓練場所如非屬自有者,應以不
      超過其有權使用之實際期間為許可有效期間,期滿前二個月,得依
      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許可。
第九條
  本訓練之訓練課程,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之訓練課程及總時數如附件
  4 ,複訓之訓練課程及總時數如附件 5。
  專業訓練機構應依參訓學員之類別及需要,充實訓練內容並安排各科目
  時數,其課程內容並應配合現行法令及事實需要適時更新。專業訓練機
  構對於新發現、新產出或嚴重影響運送人員生命安全等危險物品,應在
  複訓之教材修訂且納入複訓之考試中,並先報交通部核備。
  受訓學員須具有汽車以上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