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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制(訂)定

第十條
  受訓學員應於完成全部課程時數,始得參加考試,不及格者得於下期補
  考一次。考試題目由公路監理機關依題庫及課程比重命題,並派員監考
  、閱卷。
  經考試及格者,由專業訓練機構彙整及格學員名單、考試成績,繕妥訓
  練證明書,送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確認後核發并予登記列管。
  受訓學員請假時數逾課程總時數四分之一者,應予退訓,請假時數未逾
  課程總時數四分之一者,應於下期補課後參加考試。經公路監理機關查
  核人員查課無故未到者,應予退訓。
  訓練證明書,有效期限為二年,期滿後應再經複訓至少十二小時,始得
  換領新證,格式如附件 6。
  本訓練考試之滿分成績為一百分,及格分數為七十分,其試題內容於每
  一課程科目均應佔相當之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