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三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第十條
專業訓練機構應聘請符合下列資格之人員擔任各科教學講師: 一、安全駕駛講師,年滿二十五歲領有大貨車以上汽車駕駛執照,經公路 主管機關訓練機構安全駕駛講師專業訓練結業得有證書或道路交通管 理法規講師,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大專以上學校交通管理、交通工程、車輛工程科系或其他相關科 系畢業。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考領有汽車考驗員證。 (三)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並有處理交通管理實務三年以上經驗。 (四)擔任政府機關委任或相當委任職以上並有交通法規行政或教學經 驗。 (五)擔任高中(職)以上學校相關交通法規課程教師。 二、汽車保養與檢修講師,年滿二十二歲領有大貨車以上汽車駕駛執照, 經公路主管機關訓練機構汽車保養與檢修講師專業訓練結業得有證書 或汽車構造講師證,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大專以上學校汽車工程或機械工程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領有汽車檢驗員證、汽車技工執照或 汽車修護乙級技術士證照。 (三)擔任政府機關委任或相當委任職以上並有汽車修護或教學經驗。 (四)擔任高中(職)以上學校相關汽車修護課程教師。 三、危險物品運送管理講師,年滿二十五歲領有汽車駕駛執照,經公路主 管機關訓練機構危險物品運送管理講師專業訓練結業得有證書,並具 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大專以上學校環境工程、化學(含化學工程)、消防、能源、工 業衛生、環境工程或其他相關科系畢業並有危險物品防護實務工 作一年以上經驗,且具有防護實務之工作證明文件。 (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並有危險物品防護實務工作二年以上經驗。 (三)曾擔任勞工安全衛生關於危險物或有害物教育課程講師一年以上 經驗。 (四)擔任政府機關委任或相當委任職以上並有危險物品行政或教學一 年以上經驗。 (五)擔任高中(職)以上學校環境工程、化學(含化學工程)、消防 、能源相關課程教師。 前項各類講師之專業訓練課程、上課時數、教學重點及收費如附件五至附 件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