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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廢止

二、本所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程序:
    (一)申請人資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本所申請閱覽政府資訊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二)申請限制:
          本所對前款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1.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2.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
            之必要者。
          3.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
            必要者。
          4.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5.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
            正常進行之虞者。
    (三)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四)受理民眾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作業流程,如附件1。
    (五)受理申請方式:
          1.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2
            ),並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委任代理人申請,應另提
            出委任書(格式如附件3)。
          2.本所受理申請案件,應自收受申請書起15日內為核准或駁回
            ,並依下列各款規定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格式如
            附件4):
           (1)經核准閱覽者,應載明閱覽時日、處所及收費標準。
           (2)經同意付予資料,應載明所需費用、來所時日、繳費處所
              及領取處所。
           (3)駁回申請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前項核准或駁回之時限,必要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時間不得逾
          15日。
    (六)收費標準及方式:
          1.本所已印製完成之政策宣導品(含文書、錄影帶、光碟)、
            允許下載之網站電子檔,免予收費。除前項資料外,得予收
            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1)已定售價者:依所定之售價收費。
           (2)未定售價者: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如
              附件5、附件5之1)。
          2.收費方式:申請人以現金至本所秘書室(出納)繳費。
七、同一案件申請閱覽次數以 1次為限,但經審酌確有正當理由者,得准
    予續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