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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廢止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交通事件,係指違反本條例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處
  罰後,聲明異議之事件。
第三條
  聲明異議事件之處理,除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