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訂 定之。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交通事件,係指違反本條例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處 罰後,聲明異議之事件。第三條
聲明異議事件之處理,除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