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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四條
  交通助理人員除得逕行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外,並得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
  理之稽查,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疏導道路交通。
  二、維持停車秩序。
  三、整理車站交通秩序。
  四、提供交通服務。
  五、排除道路障礙。
  六、執行其他道路交通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