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四條
交通助理人員除得逕行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外,並得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 理之稽查,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疏導道路交通。 二、維持停車秩序。 三、整理車站交通秩序。 四、提供交通服務。 五、排除道路障礙。 六、執行其他道路交通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