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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100.09.09訂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自107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廢止

二、本補助自 106年度起,由交通部結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共同執行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交通部及公路總局相關申請計畫規定辦理。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應檢附附件一文件(附件一第三點相關資料可於請
    款前再提供)及依附件四擬具初審意見說明函報交通部提出申請;書
    面審查回復意見及文件未齊備者,應依限期補件,期限不得逾 1個月
    ,未依限補件或補件後仍未齊備者,視同放棄申請。
    申請補助計畫書應於封面顯示營運路線名稱、申請類型(新闢路線或
    汰舊換新)、申請單位、客運公司,以及申請依據要點,以利受理。
    由交通部會同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單位辦理書面審查核
    定,並得視需要由交通部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召開會議審查。
五、本要點補助項目包括電動大客車車體(不含電池)、電池及充電場站
    設施,補助比例及經費額度依下列規定:
  (一)不含電池成本之電動大客車車體:
        1.汰舊換新:交通部每輛補助車體價格之49%,甲類大客車補助
          並以新臺幣353.8萬元為上限,乙類大客車則以每輛200萬元為
          上限。
        2.新闢路線:交通部每輛補助車體價格之80%,甲類大客車補助
          並以新臺幣520萬元為上限,乙類大客車則以每輛250萬元為上
          限。
        3.車體價格部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另增加補助每輛新臺幣50萬
          元。
  (二)電池購置或租賃費用,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每輛新臺幣 100
        萬元。但未來如對電池規格另有補助規定時,依該規定辦理。
  (三)充電場站:交通部補助基本水電設施(管線、電源配置等)及必
        要土木營建費用,以每輛補助新臺幣30萬元計算,並以充電場站
        總經費之49%為補助上限。
  (四)以上補助經費總額,由交通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視各年度預算
        編列情形決定之。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客運業者申請補助電動大客車需求計畫,得就
    客運業者全部車輛或其一路線之全部車輛研提分年整體性計畫書,逐
    年將柴油大客車汰換為電動大客車,汰換車輛數至少應達10輛以上或
    申請路線之全數車輛。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規定研提之分年整體性計畫,得優先辦理審
    查,核定後並優先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