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補助自 106年度起,由交通部結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共同執行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交通部及公路總局相關申請計畫規定辦理。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應檢附附件一文件(附件一第三點相關資料可於請 款前再提供)及依附件四擬具初審意見說明函報交通部提出申請;書 面審查回復意見及文件未齊備者,應依限期補件,期限不得逾 1個月 ,未依限補件或補件後仍未齊備者,視同放棄申請。 申請補助計畫書應於封面顯示營運路線名稱、申請類型(新闢路線或 汰舊換新)、申請單位、客運公司,以及申請依據要點,以利受理。 由交通部會同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單位辦理書面審查核 定,並得視需要由交通部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召開會議審查。
五、本要點補助項目包括電動大客車車體(不含電池)、電池及充電場站 設施,補助比例及經費額度依下列規定: (一)不含電池成本之電動大客車車體: 1.汰舊換新:交通部每輛補助車體價格之49%,甲類大客車補助 並以新臺幣353.8萬元為上限,乙類大客車則以每輛200萬元為 上限。 2.新闢路線:交通部每輛補助車體價格之80%,甲類大客車補助 並以新臺幣520萬元為上限,乙類大客車則以每輛250萬元為上 限。 3.車體價格部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另增加補助每輛新臺幣50萬 元。 (二)電池購置或租賃費用,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每輛新臺幣 100 萬元。但未來如對電池規格另有補助規定時,依該規定辦理。 (三)充電場站:交通部補助基本水電設施(管線、電源配置等)及必 要土木營建費用,以每輛補助新臺幣30萬元計算,並以充電場站 總經費之49%為補助上限。 (四)以上補助經費總額,由交通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視各年度預算 編列情形決定之。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客運業者申請補助電動大客車需求計畫,得就 客運業者全部車輛或其一路線之全部車輛研提分年整體性計畫書,逐 年將柴油大客車汰換為電動大客車,汰換車輛數至少應達10輛以上或 申請路線之全數車輛。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規定研提之分年整體性計畫,得優先辦理審 查,核定後並優先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