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鑑定會議程序如下: (一)主席報告出席委員人數及宣佈開會。 (二)按議程編列順序逐案進行鑑定。 (三)案件鑑定進行程序如下: 1.現場處理之警憲單位人員說明案情。 2.各方當事人或關係人報告事故經過情形。 3.現場目擊證人報告。 4.列席人員補充說明。 5.委(職)員對案情有疑義,應即時提出訊問,由當事人或有關 人員說明或解答,必要時檢驗比對肇事車輛,並作成紀錄附件 備查。 6.於瞭解案情後請與案情有關之人員退席。 7.列席專家報告。 8.秘書報告案情。 9.出席委員研究事故原因,提出鑑定意見。 10.主席歸納委員意見作成結論,徵求委員同意後列入紀錄,委員 並在紀錄上親自簽署,作為製作鑑定意見書之依據。 (四)委員意見不同時,以多數委員共同意見作成結論,委員不同之意 見應明確列入「鑑定會議紀錄及鑑定意見簽署表」內,不得漏列 ,以明責任。 (五)鑑定案作不得作成二個以上之不同結論,如資料欠缺無法鑑定事 故原因時,得不予鑑定或作成分析意見復請囑託者及當事人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