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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臺灣省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2年9月16日 廢止

六、鑑定會議程序如下:
  (一)主席報告出席委員人數及宣佈開會。
  (二)按議程編列順序逐案進行鑑定。
  (三)案件鑑定進行程序如下:
        1.現場處理之警憲單位人員說明案情。
        2.各方當事人或關係人報告事故經過情形。
        3.現場目擊證人報告。
        4.列席人員補充說明。
        5.委(職)員對案情有疑義,應即時提出訊問,由當事人或有關
          人員說明或解答,必要時檢驗比對肇事車輛,並作成紀錄附件
          備查。
        6.於瞭解案情後請與案情有關之人員退席。
        7.列席專家報告。
        8.秘書報告案情。
        9.出席委員研究事故原因,提出鑑定意見。
       10.主席歸納委員意見作成結論,徵求委員同意後列入紀錄,委員
          並在紀錄上親自簽署,作為製作鑑定意見書之依據。
  (四)委員意見不同時,以多數委員共同意見作成結論,委員不同之意
        見應明確列入「鑑定會議紀錄及鑑定意見簽署表」內,不得漏列
        ,以明責任。
  (五)鑑定案作不得作成二個以上之不同結論,如資料欠缺無法鑑定事
        故原因時,得不予鑑定或作成分析意見復請囑託者及當事人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