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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收費站颱風期間收費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

四、颱風來襲時,各收費站實施暫停收費之依據及時機、區域劃分
  (一)依據及時機:
        1.人事行政局網站或各縣市政府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
          業辦法」規定之時間內宣布已達停止辦公標準或停止辦公時:
          全天停止辦公者自該日凌晨零時至夜間二十四時暫停收費;上
          午半天停止辦公者,自凌晨零時至中午十二時暫停收費;下午
          半天停止辦公者,自中午十二時至夜間二十四時暫停收費;晚
          間停止辦公者,自下午十六時至夜間二十四時暫停收費。
        2.人事行政局網站或各縣市政府未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
          作業辦法」規定之時間內宣布已達停止辦公標準或停止辦公,
          而臨時宣布時:
          指定開始暫停收費時間,應考慮各站執行相關通報與準備作業
          時間,及電子收費營運單位設定費率時間,以使人工收費與電
          子收費一致,準備時間自得知暫停收費訊息起一小時內實施。
        3.遇人事行政局網站或轄區縣市政府未宣布已達停止辦公標準或
          未通報停止辦公者,授權各站站長或站長代理人,依據中央氣
          象局預報之「各警戒地區風力預測」,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
          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
          以上時即分別於下列時段發布實施暫停收費:
         (1)依據二十二時所發布翌日零時至十二時資料,並於二十二時
            三十分宣布翌日零時至十二時暫停收費。
         (2)依據十時所發布十二時至二十四時資料,並於十時三十分宣
            布十二時至二十四時暫停收費。
  (二)區域劃分:
        同一縣市收費站暫停收費期間應一致。
        各收費站宣布暫停收費前,同一縣市行政轄區內之各收費站依附
        件一所指定收費站,由該站與同一縣市收費站及電子收費營運單
        位所送颱風期間緊急應變中心輪值表值星人員協商並指定執行暫
        停收費起訖時間。
        人工收費及 ETC車道暫停收費時段應一致,以整點或半點為原則
        。
五、颱風來襲時,各收費站實施暫停收費作業規定如下(如附件二流程圖
    ):
  (一)實施程序:
        1.人工收費及 ETC車道應依本要點第四點第一項規定辦理暫停收
          費事宜。
        2.指定之暫停收費時段,應至少於得知暫停收費訊息後預留三十
          分鐘,以供各站執行相關通報與準備作業,及供電子收費營運
          單位設定費率。
        3.暫停收費起迄時間確認後,該收費站除以電話通知本局及電子
          收費營運單位值星人員,並立即填寫「高速公路局收費站颱風
          期間宣布暫停收費通報單」(如附件三),依通報單規定,傳
          真本局相關單位及電子收費營運單位。
        4.若颱風期間各縣市政府已通報停止辦公後又臨時通報正常辦公
          者,應恢復收費並依前述作業程序辦理。
        5.如有特殊狀況無法依上述時間完成準備時,應立即通報本局業
          務組轉局長核准後實施辦理。
  (二)如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電子收費營運單位無法透過
        電信、網路等遠端方式於約定時間內完成系統費率之變更,導致
        人工收費暫停而電子收費發生溢扣款事件時,電子收費營運單位
        應辦理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