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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臺灣省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廢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路基:指承受路面、路肩之土壤部分。
  二、路面:指路基上供車輛及行人通行,以各種材料舖築之承受層。
  三、路肩:指路基淨寬減除路面寬度,所餘之路基面。
  四、人行道:指騎樓走廊及劃供人行之地面、道路、人行橋及人行地下
      道。
  五、交通島:指設於道路地面或高出地面用以區分方向、快慢車道及行
      人穿越地面之交通管理設施。
  六、平交道:指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之地區。
  七、共同管道:指設於道路下用於容納各種公共設施管線之構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