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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臺灣省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廢止

第二節  路基、路肩、路面 第十三條
  改善或翻修路基、路肩或路面時,仍須維持行車者,應明顯標示維持行
  車之車道,並設置警告標誌。
第十四條
  市區道路加舖新路面時,管理機關應注意路拱及側溝排水,並通知在道
  路下埋設管線單位,配合改善人孔,水閥盒等設施,使其頂面與路面平
  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