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臺灣省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廢止

第三節  排水溝渠 第十五條
  市區道路兩旁溝渠不得加以侵占、利用、堆置雜物或設置其他有礙水流
  之物體。管理機關並應會同有關單位定期或經常派員全面檢視,如發現
  違規情事,應即依法排除。
第十六條
  市區道路之現有溝渠,於修築或改善道路時,應儘量納入道路排水系統
  ;道路兩側局部低窪地區,土地業主得自行將基地填高至道路邊溝頂或
  人行道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