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排水溝渠
第十五條
市區道路兩旁溝渠不得加以侵占、利用、堆置雜物或設置其他有礙水流 之物體。管理機關並應會同有關單位定期或經常派員全面檢視,如發現 違規情事,應即依法排除。第十六條
市區道路之現有溝渠,於修築或改善道路時,應儘量納入道路排水系統 ;道路兩側局部低窪地區,土地業主得自行將基地填高至道路邊溝頂或 人行道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