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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臺灣省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廢止

第五節  人行道 第二十一條
  公共設施管理單位埋設於人行道之地下管線,其人孔或水閥盒等附屬設
  備之頂面,未與人行道齊平者,應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履行者,管理
  機關得代為執行。
第二十二條
  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維持平整暢通,如有圍堵,管理機關應予打通
  整平,並禁止不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