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路燈
第二十九條
管理機關每年至少應清洗照明設施之玻璃罩二次,在工廠集中或易遭污 染地區者,應依實際需要增加清洗次數。第三十條
管理機關應經常維護檢查燈具、燈柱、支架、管制機具及零件,不得妨 礙人車安全,如有損壞應隨時換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