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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臺灣省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廢止

第八節  天然災害及交通事故 第三十一條
  管理機關應於天然災害發生前後全面巡視轄區道路,如發現有危害人車
  安全之虞者,應即採取有效安全措施,並設置警告標誌。
第三十二條
  省、縣、市管理機關應就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之逐年交通事故調查資料,
  分析肇事地點道路之設計、施工及交通管制設施之缺點,予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