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道路之使用與限制
第一節 道路挖掘
第三十八條
公共設施管理單位因新設、拆遷、換修管線或其他使用,需挖掘路面時 ,應先向管理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新設、拆遷及換修時,應將該路段原有管線儘量埋設地下。第三十九條
申請挖掘道路者,應繳納路面修復工程費,由管理機關代為修復。 經核准修復者,應於完工後即行辦理,並負責保固一年。第四十條
市區在下列期間內,除有特殊情事經核準外不得申請挖掘使用。 一、新建成拓寬完成日起三年內。 二、翻建或改善完成日起一年內。 三、重要慶典期間。第四十一條
市區道路兩旁房屋地下室與人行地下道連接者,起造人或承造人得向管 理機關申請許可設置出入孔道,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