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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臺灣省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廢止

第五章  道路之使用與限制 第一節  道路挖掘 第三十八條
  公共設施管理單位因新設、拆遷、換修管線或其他使用,需挖掘路面時
  ,應先向管理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新設、拆遷及換修時,應將該路段原有管線儘量埋設地下。
第三十九條
  申請挖掘道路者,應繳納路面修復工程費,由管理機關代為修復。
  經核准修復者,應於完工後即行辦理,並負責保固一年。
第四十條
  市區在下列期間內,除有特殊情事經核準外不得申請挖掘使用。
  一、新建成拓寬完成日起三年內。
  二、翻建或改善完成日起一年內。
  三、重要慶典期間。
第四十一條
  市區道路兩旁房屋地下室與人行地下道連接者,起造人或承造人得向管
  理機關申請許可設置出入孔道,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