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建築使用
第四十二條
建築物承造人在施工中須使用道路者,應依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之規定 ,先行申請許可。 前項使用範圍須利用人行道者,應在人行道上空加設安全人行走廊,以 維行人安全。第四十三條
建築工程必須損壞道路、溝渠或其他設施時,承造人非先經申請管理機 關核准,不得施工。 前項損壞應由承造人負責修復,並得預繳費用,由管理機關代為修復。第四十四條
建築工程施工時,承造人應維護工地附近路面、溝渠、人行道及其他公 共設施之完整,如有毀損應負責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