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道路障礙清理
第五十六條
人行道與慢車道間之L型側溝,不得破壞、更改或設置三角形物。第五十七條
營業性汽車修理場所,不得在寬度六公尺以下之巷道內,開闢汽車出入 口。第五十八條
下列行為應予禁止: 一、在道路堆置或棄置有礙交通之物品。 二、利用道路作工作場所。 三、利用道路擺設攤位。 四、其他不當使用道路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