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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臺灣省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廢止

第四節  道路障礙清理 第五十六條
  人行道與慢車道間之L型側溝,不得破壞、更改或設置三角形物。
第五十七條
  營業性汽車修理場所,不得在寬度六公尺以下之巷道內,開闢汽車出入
  口。
第五十八條
  下列行為應予禁止:
  一、在道路堆置或棄置有礙交通之物品。
  二、利用道路作工作場所。
  三、利用道路擺設攤位。
  四、其他不當使用道路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