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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臺灣省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廢止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縣市及鄉鎮縣轄市之市區道路管理業務,經考核著有績效者,上級管理
  機關應予獎勵,績效不佳者,應予懲處。
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則規定者,依市區道路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建築法
  或其他有關法規處罰。
第六十一條
  本規則規定之書、表、簿等格式由住都處另訂之。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