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縣市及鄉鎮縣轄市之市區道路管理業務,經考核著有績效者,上級管理 機關應予獎勵,績效不佳者,應予懲處。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則規定者,依市區道路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建築法 或其他有關法規處罰。第六十一條
本規則規定之書、表、簿等格式由住都處另訂之。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