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臺灣省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廢止

第三章 道路及其附屬設施之管理 第一節 道路 第八條
  管理機關應定期實施重要市區道路使用現況調查。
  前項現況調查應包括道路幾何設計、路面狀況、行車速率及交通流量。
第九條
  市區道路修築,改善或養護期間,應儘量維持通車,必須管制交通或禁
  止通行者,管理機關應會同警察機關將管制或禁止範圍,繞道路線及期
  限,予以公告,並設置必要之警告標誌。
第十條
  修築、改善或養護路幅狹窄交通量頻繁之市區道路,應儘量利用夜間分
  段施工,施工地段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置各項
  安全設施。
第十一條
  人民或團體自行修築市區道路,應先向管理機關申請核准。
第十二條
  管理機關應經常養護道路維持各項設施完整,遇有毀損或災害應迅速修
  復,保持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