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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臺灣省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廢止

第三十七條
  行人護欄應設施下列地點:
  一、行人跨越易生危險之路口。
  二、沒有人行地下道或陸橋之處。
  三、限制行人穿越道路之路段。
  四、其他易使行人發生危險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