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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臺灣省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廢止

第十條
  修築、改善或養護路幅狹窄交通量頻繁之市區道路,應儘量利用夜間分
  段施工,施工地段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置各項
  安全設施。
第三十三條
  市區道路之標誌、標線及號誌應由縣市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
  號誌設置規則設置及管理。
  新闢或拓寬道路之標誌、標線及號誌,由工程主辦單位按所需經費,移
  撥警察機關設置。
第四十六條
  申請設置前條設施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使用道路之地點、範圍及計畫圖說。
  二、使用道路之目的。
  三、使用道路之期限。
  四、設施之構造。
  五、工程施工方法。
  六、施工期限。
  七、修復道路之方法。
  前項申請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者,應會同警察機關辦理,變更時亦同。
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則規定者,依市區道路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建築法
  或其他有關法規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