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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制(訂)定

第四條
  快速道路交通噪音管制標準如下:
  ┌───────────┬───────────┐
  │      \    時段與音量│小時均能音量(Leq,1h)│
  │        \            ├───┬───┬───┤
  │管制區    \          │早、晚│日  間│夜  間│
  ├───────────┼───┼───┼───┤
  │第一類、第二類        │  70  │  74  │  67  │
  ├───────────┼───┼───┼───┤
  │第三類、第四類        │  75  │  76  │  7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