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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制(訂)定

第二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快速道路: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之快速公路,
      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規定之快速道路。
  二、高速公路: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之高速公路。
  三、鐵路:指以軌道或於軌道上空架設電線,供動力車輛行駛及其有關
      之設施;其最高時速二百公里以上者為高速鐵路,低於二百公里者
      為一般鐵路。
  四、大眾捷運系統:指利用地面、地下或高架設施,不受其他地面交通
      干擾,使用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專用路線,並以密集班次、大量快
      速輸送都市及鄰近地區旅客之公共運輸系統。
  五、時段區分:
    (一)早:指上午五時至上午七時。
    (二)晚: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
    (三)日間: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四)夜間: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五時。
  六、管制區: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類至第四類噪音管
      制區。
  七、音量單位:分貝(dB(A)),A指噪音計上A權位置之測量值。
  八、測定音源音量:指欲測定之陸上運輸系統交通噪音量。
  九、背景音量:指除測定音源音量以外,所有其他噪音源之音量總和。
  十、整體音量:指所有噪音源之音量總和,包括測定音源音量及背景音
      量。
  十一、道路系統小時均能音量(Leq,1h) :指特定時段內一小時所測
        得道路系統交通噪音之能量平均值,其計算公式如下:
        (計算公式請參閱附件)
  十二、軌道系統小時均能音量(Leq,1h) :指特定時段內一小時所測
        得軌道系統交通噪音之能量平均值,其計算公式如下:
        (計算公式請參閱附件)
  十三、軌道系統平均最大音量 (Lmax,mean,1h)  :指一小時內所測
        得軌道機車車輛各事件交通噪音最大音量 (Lmax)之能量平均
        值。
        (計算公式請參閱附件)
  十四、複合性音量:指整體音量包括二個以上交通系統所產生並合成之
        音量。
第三條
  陸上運輸系統交通噪音之測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測量儀器:須使用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7129)規定之一型
      噪音計或國際電工協會標準(IEC 61672-1)Class 1 噪音計。
  二、測定高度: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延伸線一.二至一.五
      公尺之間。
  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於下
      列地點測量:
    (一)於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範圍之室外地點測定者,應距離周
          圍建築物牆面線及其他主要反射面一至二公尺。
    (二)陳情人未指定地點者,由主管機關指定陸上運輸系統營運或管
          理範圍外與陳情人居住生活建築物最近處之室外地點測定之,
          並應距離周圍建築物牆面線及其他主要反射面一至二公尺。
    (三)執行補助計畫後之測量地點應於補助計畫載明之測量地點測定
          之。
  四、動特性:
    (一)測量道路系統交通噪音使用快特性(FAST)。
    (二)測量軌道系統交通噪音使用慢特性(SLOW)。
  五、測量時間:
    (一)於陳情人指定時段進行連續測定。
    (二)陳情人未指定時段則進行二十四小時連續測定。
  六、測量項目:
    (一)道路系統交通噪音須測量小時均能音量(Leq,1h)。
    (二)軌道系統交通噪音須測量小時均能音量(Leq,1h) 及平均最
          大音量(Lmax,mean,1h)。
  七、背景音量之修正:
    (一)測量地點之背景音量,至少與欲測定音源音量相差十分貝(dB
          (A))以上。
    (二)測量地點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數值 (L)介於三分貝(
          dB(A))至九分貝(dB(A))時,則依下表進行背景音量修
          正,或以音量之能量相減計算方式進行修正。
                                                 單位:dB(A)
          ┌───┬──┬──┬──┬──┬──┬──┬──┐
          │  L   │ 3  │ 4  │ 5  │ 6  │ 7  │ 8  │ 9  │
          ├───┼──┼──┼──┼──┼──┼──┼──┤
          │修正值│-3.0│-2.2│-1.7│-1.3│-1.0│-0.7│-0.6│
          └───┴──┴──┴──┴──┴──┴──┴──┘
    (三)測量地點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數值小於三分貝(dB( A
          ))時,應停止測量,另尋其他適當測量地點或排除、減低背
          景音量後,再重新進行測量。
  八、複合性音量之計算及判定:
    (一)測量地點包含軌道系統與道路系統,其複合性音量之小時均能
          音量扣除軌道系統小時均能音量,即為道路系統小時均能音量
          。
    (二)測量地點包含二個以上道路系統且各道路系統之間音量相差數
          值小於十分貝(dB(A)) ,其複合性音量大於各道路系統噪
          音管制標準時,各系統音量鑑別程序應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會商交通營運或管理機關(構)後決定,並據以分析判
          定各交通系統音量。
  九、氣象條件:測量時間內測量地點須無雨、路乾且風速每秒五公尺以
      下。
  十、測定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日期、時間、地點(含高度及座標,座標應採用 TWD97以上大
          地基準)及測定人員。
    (二)使用儀器及其校正紀錄。
    (三)測定結果。
    (四)測定時間之氣象狀態(風向、風速、相對溼度、氣溫及最近降
          雨日期)。
    (五)適用之標準。
    (六)測定過程錄音或錄影資料記錄。
    (七)測量期間已存檔備查之噪音原始數據紀錄。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記載事項。
第四條
  快速道路交通噪音管制標準如下:
  ┌───────────┬───────────┐
  │      \    時段與音量│小時均能音量(Leq,1h)│
  │        \            ├───┬───┬───┤
  │管制區    \          │早、晚│日  間│夜  間│
  ├───────────┼───┼───┼───┤
  │第一類、第二類        │  70  │  74  │  67  │
  ├───────────┼───┼───┼───┤
  │第三類、第四類        │  75  │  76  │  72  │
  └───────────┴───┴───┴───┘
第五條
  高速公路交通噪音管制標準如下:
  ┌───────────┬───────────┐
  │       \   時段與音量│小時均能音量(Leq,1h)│
  │         \           ├───┬───┬───┤
  │管制區     \         │早、晚│日  間│夜  間│
  ├───────────┼───┼───┼───┤
  │第一類、第二類        │  70  │  74  │  67  │
  ├───────────┼───┼───┼───┤
  │第三類、第四類        │  75  │  76  │  73  │
  └───────────┴───┴───┴───┘
第六條
  一般鐵路交通噪音管制標準如下:
  ┌──────────┬───────────┬──────┐
  │      \  時段與音量│小時均能音量(Leq,1h)│平均最大音量│
  │        \          ├───┬───┬───┤(Lmax,mean,│
  │管制區    \        │早、晚│日  間│夜  間│lh)        │
  ├──────────┼───┼───┼───┼──────┤
  │第一類、第二類      │  73  │  73  │  70  │     80     │
  ├──────────┼───┼───┼───┼──────┤
  │第三類、第四類      │  75  │  75  │  70  │     85     │
  └──────────┴───┴───┴───┴──────┘
第七條
  高速鐵路交通噪音管制標準如下:
  ┌──────────┬───────────┬──────┐
  │      \  時段與音量│小時均能音量(Leq,1h)│平均最大音量│
  │        \          ├───┬───┬───┤(Lmax,mean,│
  │管制區    \        │早、晚│日  間│夜  間│lh)        │
  ├──────────┼───┼───┼───┼──────┤
  │第一類、第二類      │  65  │  70  │  60  │     80     │
  ├──────────┼───┼───┼───┼──────┤
  │第三類、第四類      │  70  │  75  │  65  │     85     │
  └──────────┴───┴───┴───┴──────┘
第八條
  大眾捷運系統交通噪音管制標準如下:
  ┌──────────┬───────────┬──────┐
  │      \  時段與音量│小時均能音量(Leq,1h)│平均最大音量│
  │        \          ├───┬───┬───┤(Lmax,mean,│
  │管制區    \        │早、晚│日  間│夜  間│lh)        │
  ├──────────┼───┼───┼───┼──────┤
  │第一類、第二類      │  65  │  70  │  60  │     80     │
  ├──────────┼───┼───┼───┼──────┤
  │第三類、第四類      │  70  │  75  │  65  │     8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