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快速道路: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之快速公路, 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規定之快速道路。 二、高速公路: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之高速公路。 三、鐵路:指以軌道或於軌道上空架設電線,供動力車輛行駛及其有關 之設施;其最高時速二百公里以上者為高速鐵路,低於二百公里者 為一般鐵路。 四、大眾捷運系統:指利用地面、地下或高架設施,不受其他地面交通 干擾,使用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專用路線,並以密集班次、大量快 速輸送都市及鄰近地區旅客之公共運輸系統。 五、時段區分: (一)早:指上午五時至上午七時。 (二)晚: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 (三)日間: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四)夜間: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五時。 六、管制區: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類至第四類噪音管 制區。 七、音量單位:分貝(dB(A)),A指噪音計上A權位置之測量值。 八、測定音源音量:指欲測定之陸上運輸系統交通噪音量。 九、背景音量:指除測定音源音量以外,所有其他噪音源之音量總和。 十、整體音量:指所有噪音源之音量總和,包括測定音源音量及背景音 量。 十一、道路系統小時均能音量(Leq,1h) :指特定時段內一小時所測 得道路系統交通噪音之能量平均值,其計算公式如下: (計算公式請參閱附件) 十二、軌道系統小時均能音量(Leq,1h) :指特定時段內一小時所測 得軌道系統交通噪音之能量平均值,其計算公式如下: (計算公式請參閱附件) 十三、軌道系統平均最大音量 (Lmax,mean,1h) :指一小時內所測 得軌道機車車輛各事件交通噪音最大音量 (Lmax)之能量平均 值。 (計算公式請參閱附件) 十四、複合性音量:指整體音量包括二個以上交通系統所產生並合成之 音量。第三條
陸上運輸系統交通噪音之測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測量儀器:須使用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7129)規定之一型 噪音計或國際電工協會標準(IEC 61672-1)Class 1 噪音計。 二、測定高度: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延伸線一.二至一.五 公尺之間。 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於下 列地點測量: (一)於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範圍之室外地點測定者,應距離周 圍建築物牆面線及其他主要反射面一至二公尺。 (二)陳情人未指定地點者,由主管機關指定陸上運輸系統營運或管 理範圍外與陳情人居住生活建築物最近處之室外地點測定之, 並應距離周圍建築物牆面線及其他主要反射面一至二公尺。 (三)執行補助計畫後之測量地點應於補助計畫載明之測量地點測定 之。 四、動特性: (一)測量道路系統交通噪音使用快特性(FAST)。 (二)測量軌道系統交通噪音使用慢特性(SLOW)。 五、測量時間: (一)於陳情人指定時段進行連續測定。 (二)陳情人未指定時段則進行二十四小時連續測定。 六、測量項目: (一)道路系統交通噪音須測量小時均能音量(Leq,1h)。 (二)軌道系統交通噪音須測量小時均能音量(Leq,1h) 及平均最 大音量(Lmax,mean,1h)。 七、背景音量之修正: (一)測量地點之背景音量,至少與欲測定音源音量相差十分貝(dB (A))以上。 (二)測量地點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數值 (L)介於三分貝( dB(A))至九分貝(dB(A))時,則依下表進行背景音量修 正,或以音量之能量相減計算方式進行修正。 單位:dB(A) ┌───┬──┬──┬──┬──┬──┬──┬──┐ │ L │ 3 │ 4 │ 5 │ 6 │ 7 │ 8 │ 9 │ ├───┼──┼──┼──┼──┼──┼──┼──┤ │修正值│-3.0│-2.2│-1.7│-1.3│-1.0│-0.7│-0.6│ └───┴──┴──┴──┴──┴──┴──┴──┘ (三)測量地點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數值小於三分貝(dB( A ))時,應停止測量,另尋其他適當測量地點或排除、減低背 景音量後,再重新進行測量。 八、複合性音量之計算及判定: (一)測量地點包含軌道系統與道路系統,其複合性音量之小時均能 音量扣除軌道系統小時均能音量,即為道路系統小時均能音量 。 (二)測量地點包含二個以上道路系統且各道路系統之間音量相差數 值小於十分貝(dB(A)) ,其複合性音量大於各道路系統噪 音管制標準時,各系統音量鑑別程序應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會商交通營運或管理機關(構)後決定,並據以分析判 定各交通系統音量。 九、氣象條件:測量時間內測量地點須無雨、路乾且風速每秒五公尺以 下。 十、測定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日期、時間、地點(含高度及座標,座標應採用 TWD97以上大 地基準)及測定人員。 (二)使用儀器及其校正紀錄。 (三)測定結果。 (四)測定時間之氣象狀態(風向、風速、相對溼度、氣溫及最近降 雨日期)。 (五)適用之標準。 (六)測定過程錄音或錄影資料記錄。 (七)測量期間已存檔備查之噪音原始數據紀錄。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記載事項。第四條
快速道路交通噪音管制標準如下: ┌───────────┬───────────┐ │ \ 時段與音量│小時均能音量(Leq,1h)│ │ \ ├───┬───┬───┤ │管制區 \ │早、晚│日 間│夜 間│ ├───────────┼───┼───┼───┤ │第一類、第二類 │ 70 │ 74 │ 67 │ ├───────────┼───┼───┼───┤ │第三類、第四類 │ 75 │ 76 │ 72 │ └───────────┴───┴───┴───┘第五條
高速公路交通噪音管制標準如下: ┌───────────┬───────────┐ │ \ 時段與音量│小時均能音量(Leq,1h)│ │ \ ├───┬───┬───┤ │管制區 \ │早、晚│日 間│夜 間│ ├───────────┼───┼───┼───┤ │第一類、第二類 │ 70 │ 74 │ 67 │ ├───────────┼───┼───┼───┤ │第三類、第四類 │ 75 │ 76 │ 73 │ └───────────┴───┴───┴───┘第六條
一般鐵路交通噪音管制標準如下: ┌──────────┬───────────┬──────┐ │ \ 時段與音量│小時均能音量(Leq,1h)│平均最大音量│ │ \ ├───┬───┬───┤(Lmax,mean,│ │管制區 \ │早、晚│日 間│夜 間│lh) │ ├──────────┼───┼───┼───┼──────┤ │第一類、第二類 │ 73 │ 73 │ 70 │ 80 │ ├──────────┼───┼───┼───┼──────┤ │第三類、第四類 │ 75 │ 75 │ 70 │ 85 │ └──────────┴───┴───┴───┴──────┘第七條
高速鐵路交通噪音管制標準如下: ┌──────────┬───────────┬──────┐ │ \ 時段與音量│小時均能音量(Leq,1h)│平均最大音量│ │ \ ├───┬───┬───┤(Lmax,mean,│ │管制區 \ │早、晚│日 間│夜 間│lh) │ ├──────────┼───┼───┼───┼──────┤ │第一類、第二類 │ 65 │ 70 │ 60 │ 80 │ ├──────────┼───┼───┼───┼──────┤ │第三類、第四類 │ 70 │ 75 │ 65 │ 85 │ └──────────┴───┴───┴───┴──────┘第八條
大眾捷運系統交通噪音管制標準如下: ┌──────────┬───────────┬──────┐ │ \ 時段與音量│小時均能音量(Leq,1h)│平均最大音量│ │ \ ├───┬───┬───┤(Lmax,mean,│ │管制區 \ │早、晚│日 間│夜 間│lh) │ ├──────────┼───┼───┼───┼──────┤ │第一類、第二類 │ 65 │ 70 │ 60 │ 80 │ ├──────────┼───┼───┼───┼──────┤ │第三類、第四類 │ 70 │ 75 │ 65 │ 8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