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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制(訂)定

第三條
  陸上運輸系統交通噪音之測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測量儀器:須使用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7129)規定之一型
      噪音計或國際電工協會標準(IEC 61672-1)Class 1 噪音計。
  二、測定高度: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延伸線一.二至一.五
      公尺之間。
  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於下
      列地點測量:
    (一)於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範圍之室外地點測定者,應距離周
          圍建築物牆面線及其他主要反射面一至二公尺。
    (二)陳情人未指定地點者,由主管機關指定陸上運輸系統營運或管
          理範圍外與陳情人居住生活建築物最近處之室外地點測定之,
          並應距離周圍建築物牆面線及其他主要反射面一至二公尺。
    (三)執行補助計畫後之測量地點應於補助計畫載明之測量地點測定
          之。
  四、動特性:
    (一)測量道路系統交通噪音使用快特性(FAST)。
    (二)測量軌道系統交通噪音使用慢特性(SLOW)。
  五、測量時間:
    (一)於陳情人指定時段進行連續測定。
    (二)陳情人未指定時段則進行二十四小時連續測定。
  六、測量項目:
    (一)道路系統交通噪音須測量小時均能音量(Leq,1h)。
    (二)軌道系統交通噪音須測量小時均能音量(Leq,1h) 及平均最
          大音量(Lmax,mean,1h)。
  七、背景音量之修正:
    (一)測量地點之背景音量,至少與欲測定音源音量相差十分貝(dB
          (A))以上。
    (二)測量地點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數值 (L)介於三分貝(
          dB(A))至九分貝(dB(A))時,則依下表進行背景音量修
          正,或以音量之能量相減計算方式進行修正。
                                                 單位:dB(A)
          ┌───┬──┬──┬──┬──┬──┬──┬──┐
          │  L   │ 3  │ 4  │ 5  │ 6  │ 7  │ 8  │ 9  │
          ├───┼──┼──┼──┼──┼──┼──┼──┤
          │修正值│-3.0│-2.2│-1.7│-1.3│-1.0│-0.7│-0.6│
          └───┴──┴──┴──┴──┴──┴──┴──┘
    (三)測量地點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數值小於三分貝(dB( A
          ))時,應停止測量,另尋其他適當測量地點或排除、減低背
          景音量後,再重新進行測量。
  八、複合性音量之計算及判定:
    (一)測量地點包含軌道系統與道路系統,其複合性音量之小時均能
          音量扣除軌道系統小時均能音量,即為道路系統小時均能音量
          。
    (二)測量地點包含二個以上道路系統且各道路系統之間音量相差數
          值小於十分貝(dB(A)) ,其複合性音量大於各道路系統噪
          音管制標準時,各系統音量鑑別程序應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會商交通營運或管理機關(構)後決定,並據以分析判
          定各交通系統音量。
  九、氣象條件:測量時間內測量地點須無雨、路乾且風速每秒五公尺以
      下。
  十、測定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日期、時間、地點(含高度及座標,座標應採用 TWD97以上大
          地基準)及測定人員。
    (二)使用儀器及其校正紀錄。
    (三)測定結果。
    (四)測定時間之氣象狀態(風向、風速、相對溼度、氣溫及最近降
          雨日期)。
    (五)適用之標準。
    (六)測定過程錄音或錄影資料記錄。
    (七)測量期間已存檔備查之噪音原始數據紀錄。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記載事項。
第四條
  快速道路交通噪音管制標準如下:
  ┌───────────┬───────────┐
  │      \    時段與音量│小時均能音量(Leq,1h)│
  │        \            ├───┬───┬───┤
  │管制區    \          │早、晚│日  間│夜  間│
  ├───────────┼───┼───┼───┤
  │第一類、第二類        │  70  │  74  │  67  │
  ├───────────┼───┼───┼───┤
  │第三類、第四類        │  75  │  76  │  72  │
  └───────────┴───┴───┴───┘
第五條
  高速公路交通噪音管制標準如下:
  ┌───────────┬───────────┐
  │       \   時段與音量│小時均能音量(Leq,1h)│
  │         \           ├───┬───┬───┤
  │管制區     \         │早、晚│日  間│夜  間│
  ├───────────┼───┼───┼───┤
  │第一類、第二類        │  70  │  74  │  67  │
  ├───────────┼───┼───┼───┤
  │第三類、第四類        │  75  │  76  │  73  │
  └───────────┴───┴───┴───┘
第六條
  一般鐵路交通噪音管制標準如下:
  ┌──────────┬───────────┬──────┐
  │      \  時段與音量│小時均能音量(Leq,1h)│平均最大音量│
  │        \          ├───┬───┬───┤(Lmax,mean,│
  │管制區    \        │早、晚│日  間│夜  間│lh)        │
  ├──────────┼───┼───┼───┼──────┤
  │第一類、第二類      │  73  │  73  │  70  │     80     │
  ├──────────┼───┼───┼───┼──────┤
  │第三類、第四類      │  75  │  75  │  70  │     85     │
  └──────────┴───┴───┴───┴──────┘
第七條
  高速鐵路交通噪音管制標準如下:
  ┌──────────┬───────────┬──────┐
  │      \  時段與音量│小時均能音量(Leq,1h)│平均最大音量│
  │        \          ├───┬───┬───┤(Lmax,mean,│
  │管制區    \        │早、晚│日  間│夜  間│lh)        │
  ├──────────┼───┼───┼───┼──────┤
  │第一類、第二類      │  65  │  70  │  60  │     80     │
  ├──────────┼───┼───┼───┼──────┤
  │第三類、第四類      │  70  │  75  │  65  │     85     │
  └──────────┴───┴───┴───┴──────┘
第八條
  大眾捷運系統交通噪音管制標準如下:
  ┌──────────┬───────────┬──────┐
  │      \  時段與音量│小時均能音量(Leq,1h)│平均最大音量│
  │        \          ├───┬───┬───┤(Lmax,mean,│
  │管制區    \        │早、晚│日  間│夜  間│lh)        │
  ├──────────┼───┼───┼───┼──────┤
  │第一類、第二類      │  65  │  70  │  60  │     80     │
  ├──────────┼───┼───┼───┼──────┤
  │第三類、第四類      │  70  │  75  │  65  │     8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