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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嘉義市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修正

第八條
  路邊停車場收費如下:
  一、以時計算者  大型車每小時新台幣四十元,小型車每小時新台幣二
      十元,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但重要道路為提高停車轉換率
      ,小型車每小時為新台幣五十元,大型車每小時新台幣一百元;汽
      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停放於汽車停車格比
      照小型車收費標準。
  二、領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有身心障礙者專用車牌之
      車輛,停車費半價優待,但未將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張貼
      車前擋風玻璃內者,不在此限。
  三、車主應於停車日起二十日內繳費,未繳者由本府以郵政雙掛號併行
      政送達證書交寄並限期繳費,並加收費用新台幣五十元;逾期仍未
      繳者,依法舉發。
  四、管線單位施工、民眾辦理房屋裝修、婚喪喜慶、祭典及其他活動等
      需使用路邊停車場時,除應向相關單位取得核可證明外,並應於使
      用三日前,向本府交通處提出申請,路邊停車場使用按半價計收。
      工程單位道路施工完畢後應於三日內,將原停車格位恢復原狀,如
      未依規定申請辦理,依法舉發。
  前項第一款所指重要道路,應經市議會同意後公告,必要時,得以每半
  小時為基準收費(領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或懸掛有身心障
  礙者專用車牌之車輛半小時之停車費為新台幣十五元)。開單收費時間
  每日八時至二十二時。
  路邊停車場內禁止未達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各型機車(慢)
  車、廢棄(無牌)車、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全拖車、
  半拖車、曳引車、拖架等停放,違規停放車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三項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車輛繳費後逾時出場,依原費率加收逾時停車費。車輛在路邊停車場停
  車,未依規定繳費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
  四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