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路邊停車場收費如下: 一、以時計算者 大型車每小時新台幣四十元,小型車每小時新台幣二 十元,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但重要道路為提高停車轉換率 ,小型車每小時為新台幣五十元,大型車每小時新台幣一百元;汽 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停放於汽車停車格比 照小型車收費標準。 二、領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有身心障礙者專用車牌之 車輛,停車費半價優待,但未將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張貼 車前擋風玻璃內者,不在此限。 三、車主應於停車日起二十日內繳費,未繳者由本府以郵政雙掛號併行 政送達證書交寄並限期繳費,並加收費用新台幣五十元;逾期仍未 繳者,依法舉發。 四、管線單位施工、民眾辦理房屋裝修、婚喪喜慶、祭典及其他活動等 需使用路邊停車場時,除應向相關單位取得核可證明外,並應於使 用三日前,向本府交通處提出申請,路邊停車場使用按半價計收。 工程單位道路施工完畢後應於三日內,將原停車格位恢復原狀,如 未依規定申請辦理,依法舉發。 前項第一款所指重要道路,應經市議會同意後公告,必要時,得以每半 小時為基準收費(領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或懸掛有身心障 礙者專用車牌之車輛半小時之停車費為新台幣十五元)。開單收費時間 每日八時至二十二時。 路邊停車場內禁止未達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各型機車(慢) 車、廢棄(無牌)車、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全拖車、 半拖車、曳引車、拖架等停放,違規停放車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三項規定處理。第十一條
車輛繳費後逾時出場,依原費率加收逾時停車費。車輛在路邊停車場停 車,未依規定繳費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 四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