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國道客運路線班車使用電子收費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

 肆、違規處理
十五、業者應依本注意事項第九條之規定,按時繳納委辦服務費,逾期未
      繳納者記警告辦理。
      逾期十日以內者記警告一次,逾期十日以上者記警告二次,累積三
      次警告者,所有班車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業者一年內第一次累積三次警告時,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一
          個月。
    (二)業者一年內第二次累積三次警告時,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二
          個月。
    (三)業者一年內第三次累積三次警告時,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三
          個月。
    (四)業者一年內第四次累積三次警告時,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一
          年,且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使用專用車內設備單元。
十六、業者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項致車內設備單元遭
      移用、冒用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年內發生第一次時,該違規路線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一個
          月。
    (二)一年內發生第二次時,該違規路線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二個
          月。
    (三)一年內發生第三次時,該違規路線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三個
          月。
    (四)一年內發生第四次時,該違規路線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一年
          ,且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使用專用車內設備單元。
十七、業者未遵守本注意事項第十四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年內發生第一次時,該車輛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一個月。
    (二)一年內發生第二次時,該車輛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二個月。
    (三)一年內發生第三次時,該車輛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三個月。
    (四)一年內發生第四次時,該車輛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一年,且
          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使用專用車內設備單元。
十八、業者依本注意事項第三條第二項向本局申請相關異動時,如未依規
      定補齊正本或該正本與傳真本或電子郵件不符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一年內發生第一次時,該車輛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一個月。
    (二)一年內發生第二次時,該車輛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二個月。
    (三)一年內發生第三次時,該車輛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三個月
    (四)一年內發生第四次時,該車輛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一年。
十九、業者於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期間,應依未申裝車內設備單元車輛
      ,限行駛人工收費車道並按一般車輛規定費率繳納通行費。
      前項情形仍行駛電子收費車道者,依本局電子收費作業管理要點『
      不照章繳費之處理』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為有效防止專用設備單元被移用、冒用、販售等情形,本局得不定
      時派員持本局製發之稽查證向業者所屬之車輛、場站及公司查核之
      。
      業者拒絕本局稽查者,本局得依本注意事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規定處理,並通報公路主管機關及公路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