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違規處理
十五、業者應依本注意事項第九條之規定,按時繳納委辦服務費,逾期未 繳納者記警告辦理。 逾期十日以內者記警告一次,逾期十日以上者記警告二次,累積三 次警告者,所有班車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業者一年內第一次累積三次警告時,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一 個月。 (二)業者一年內第二次累積三次警告時,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二 個月。 (三)業者一年內第三次累積三次警告時,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三 個月。 (四)業者一年內第四次累積三次警告時,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一 年,且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使用專用車內設備單元。
十六、業者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一項致車內設備單元遭 移用、冒用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年內發生第一次時,該違規路線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一個 月。 (二)一年內發生第二次時,該違規路線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二個 月。 (三)一年內發生第三次時,該違規路線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三個 月。 (四)一年內發生第四次時,該違規路線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一年 ,且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使用專用車內設備單元。
十七、業者未遵守本注意事項第十四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年內發生第一次時,該車輛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一個月。 (二)一年內發生第二次時,該車輛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二個月。 (三)一年內發生第三次時,該車輛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三個月。 (四)一年內發生第四次時,該車輛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一年,且 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使用專用車內設備單元。
十八、業者依本注意事項第三條第二項向本局申請相關異動時,如未依規 定補齊正本或該正本與傳真本或電子郵件不符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一年內發生第一次時,該車輛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一個月。 (二)一年內發生第二次時,該車輛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二個月。 (三)一年內發生第三次時,該車輛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三個月 (四)一年內發生第四次時,該車輛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一年。
十九、業者於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期間,應依未申裝車內設備單元車輛 ,限行駛人工收費車道並按一般車輛規定費率繳納通行費。 前項情形仍行駛電子收費車道者,依本局電子收費作業管理要點『 不照章繳費之處理』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為有效防止專用設備單元被移用、冒用、販售等情形,本局得不定 時派員持本局製發之稽查證向業者所屬之車輛、場站及公司查核之 。 業者拒絕本局稽查者,本局得依本注意事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規定處理,並通報公路主管機關及公路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