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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國道客運路線班車使用電子收費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

 貳、申裝程序
三、業者應於每一條行駛路線填具使用電子收費申請單(如附件一),並
    檢具下列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營運路線許可證或市區汽車客運路線營運
        核定證明文件影本。
  (二)行駛或行經高速公路該路線班車行車執照影本。
    上述資料新增或異動時,應即向本局重新提出申請,得先以傳真本或
    電子郵件為之,並於三個工作日內正式具文提出申請。
四、業者申請後,憑持本局核准公文,依電子收費營運單位(以下簡稱營
    運單位)之電子收費服務契約與相關規定,逕向營運單位洽裝免徵收
    通行費車輛之專用車內設備單元(以下簡稱車內設備單元),每車限
    申裝一台車內設備單元。
五、業者經本局核准後,得向營運單位購買備用車內設備單元,購買數量
    不得逾業者所有行駛國道營運路線車輛總數之10%。
    使用備用車內設備單元應依本注意事項第十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