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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國道客運路線班車使用電子收費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

 參、電子收費使用管理
六、業者班車使用電子收費應支付作業成本費用。該費用包含車內設備單
    元申裝手續費與委辦服務費。
    計次階段每車每次通過收費站,業者應付委辦服務費3.4元。
七、業者應按實際需要於每月 5日前填具次月通行量申請單(如附件二)
    向本局辦理,經審核核復業者並副知營運單位。
八、營運單位應於每月15日前就上月國道客運路線班車各業者實際通行量
    及上月委辦服務費差額製表送各該業者並彙送本局備查。
九、業者應於每月月底前持本局核復之公文向營運單位繳納次月委辦服務
    費及上月委辦服務費差額。
十、業者每月實際通行量依營運路線許可班次增減超過10%者,由本局轉
    報公路主管機關。
十一、業者班車限依營運路線許可證登載路線行駛;遇特殊改道需求者,
      應事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暨本局核准同意。
十二、業者因營運需要調派非原核准行駛路線車輛支援行駛時,應以該業
      者已依本注意事項第三、四條規定申請安裝車內設備單元之車輛為
      限。否則,限行駛人工收費車道並按一般車輛規定費率繳納通行費
      。
      前項情形仍行駛電子收費車道者,依本局電子收費作業管理要點『
      不照章繳費之處理』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業者應善盡車內設備單元使用及保管之責,車內設備單元遺失時,
      應立即向營運單位申報停用並重新安裝。
      車內設備單元遺失,尚未完成重新安裝期間,應按未申裝車內設備
      單元車輛,限行駛人工收費車道並按一般車輛規定費率繳納通行費
      。
      前項情形仍行駛電子收費車道者,依本局電子收費作業管理要點『
      不照章繳費之處理』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業者申請維修或掛失原申裝之車內設備單元時,須填具使用備用車
      內設備單元申請書(如附件三),洽請營運單位辦理,並副知本局
      。待營運單位回覆後,始得使用備用車內設備單元,否則,限行駛
      人工收費車道並按一般車輛規定費率繳納通行費。
      前項情形仍行駛電子收費車道者,依本局電子收費作業管理要點『
      不照章繳費之處理』相關規定辦理。
      原車內設備單元應於五個工作日內送至營運單位進行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