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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國道客運路線班車使用電子收費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

五、業者經本局核准後,得向營運單位購買備用車內設備單元,購買數量
    不得逾業者所有行駛國道營運路線車輛總數之10%。
    使用備用車內設備單元應依本注意事項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八、營運單位應於每月15日前就上月國道客運路線班車各業者實際通行量
    及上月委辦服務費差額製表送各該業者並彙送本局備查。
十、業者每月實際通行量依營運路線許可班次增減超過10%者,由本局轉
    報公路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