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業者經本局核准後,得向營運單位購買備用車內設備單元,購買數量 不得逾業者所有行駛國道營運路線車輛總數之10%。 使用備用車內設備單元應依本注意事項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八、營運單位應於每月15日前就上月國道客運路線班車各業者實際通行量 及上月委辦服務費差額製表送各該業者並彙送本局備查。
十、業者每月實際通行量依營運路線許可班次增減超過10%者,由本局轉 報公路主管機關。
五、業者經本局核准後,得向營運單位購買備用車內設備單元,購買數量 不得逾業者所有行駛國道營運路線車輛總數之10%。 使用備用車內設備單元應依本注意事項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八、營運單位應於每月15日前就上月國道客運路線班車各業者實際通行量 及上月委辦服務費差額製表送各該業者並彙送本局備查。
十、業者每月實際通行量依營運路線許可班次增減超過10%者,由本局轉 報公路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