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電子收費使用管理
六、業者班車申請免徵收國道通行費經核准後,仍應支付作業成本費用( 委辦服務費)。 作業成本費用(委辦服務費)之計算,依本局與營運單位建置暨營運 契約之約定。
七、業者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填具前月「實際營運班次免徵收通行費申請 單」(如附件),送請公路主管機關審核並副知本局,另於核可後五 個工作日內,檢具公路主管機關核可之證明文件,向本局申報免徵收 國道通行費數額。 業者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時,經本局通知仍未辦理者,本局逕依公路主 管機關提供之核定班次資料,核算非屬營運班次之里程,並按大型車 費率計算應補徵收國道通行費金額。
八、本局依據前點業者申請之資料據以核算免徵收國道通行費金額並辦理 差額通行費補繳作業。 公路主管機關若有更正提供業者每月實際營運班次數額,本局即依更 正後數額,重新核算免徵收國道通行費金額並辦理差額通行費補繳( 退還)作業。 通行費差額之徵收均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業者應善盡車上設備單元使用及保管之責,車上設備單元遺失或損壞 時,應立即向營運單位申報停用並依本注意事項第四、五點規定重新 安裝。
十、業者不再營運或班車車輛停駛時,經公路主管機關通知停駛日起,停 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 有前項情形時,業者應向本局辦理車輛廢止免徵收國道通行費,憑本 局核准公文,依營運單位之電子收費服務契約與相關規定,逕向營運 單位辦理終止服務。 第一項車輛行駛高速公路時,應按一般車輛規定費率繳納通行費或得 申請一般車輛之電子收費相關服務。
十一、業者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九點致車上設備單元遭移用、冒用時,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一年內發生第一次時,該違規路線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一個 月。 (二)一年內發生第二次時,該違規路線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二個 月。 (三)一年內發生第三次時,該違規路線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三個 月。 (四)一年內發生第四次時,該違規路線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一年 。 第一項違規情事於每季彙整,違規車次數達一車次(含)以上時, 即計算乙次違規。若同季違規路線不同者,以違規路線中核准班次 最少之路線,按第一項規定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 第一項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期間,自違規月份之始日起算,並按 一般車輛規定之費率追繳違規路線通行費。若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 惠期間有重疊者,即順延執行。
十二、業者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九點,致車上設備單元遭移用、冒用時,若 無可歸責違規路線者,以業者所屬核准班次最少之路線視為違規路 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