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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委託汽機車修理業及加油站辦理汽機車定期檢驗申請籌設須知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

三、申請籌設汽、機車定期檢驗資格:
    (一)汽、機車修理業:
          1.土地總面積在一千六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汽車修理業得申請大
            型車檢驗或兼辦大、小型車檢驗。逾一條檢驗線時,每增設
            一條檢驗線,大型車應增加六百平方公尺,小型車應增加三
            百平方公尺。
          2.土地總面積在五百四十四平方公尺以上而未達一千六百平方
            公尺之汽車修理業僅得申請受委託辦理一條小型車檢驗。
          3.機車修理業其專供檢驗場所面積在六十平方公尺以上,得申
            請機車檢驗。
          4.設於住宅區之汽、機車修理業不得申請辦理汽、機車定期檢
            驗。
          5.汽車修理業申請辦理汽車定期檢驗者,其出入口應臨接寬八
            公尺以上道路,且出具都市計畫道路圖說並以現埸測量之寬
            度為準,其量測範圍原則以出入口中心點向左右各延伸十公
            尺,廠房內應具有二個修車位(每個修車位面積 5m×12m以
            上)及一處二十四平方公尺以上汽車維修區或客服中心,並
            依據「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之附表三備有修理機具設備
            。
    (二)加油站:
          1.土地總面積逾一千二百平方公尺以上,得申請籌設一條小型
            車檢驗線,而其檢驗場所總面積應達四百平方公尺以上。
          2.檢驗場所(含檢驗車輛進出動線)與儲油槽區、加油泵島、
            卸油區任二點最短距離應區隔六公尺以上。檢驗車輛進出動
            線應與加油站車輛進出動線區隔,並應以金屬欄杆或水泥柱
            固定與加油車輛進出動線區隔。
          3.加油站申請辦理汽車定期檢驗者,其出入口應臨接寬八公尺
            以上道路,且出具都市計畫道路圖說並以現埸測量之寬度為
            準,其量測範圍原則以出入口中心點向左右各延伸十公尺。
    前項所稱土地總面積係以相連土地面積總和計算之。
七、經核准籌設者,應於一年內將檢驗儀器、電腦設備、數據網路籌設完
    竣,並向主管之監理所申請勘驗審查(會勘時應檢附下列資料乙式四
    份裝訂成冊),勘驗表如附表三。
    (一)檢驗線之建物使用執照及竣工圖(或經建築師核章之場地配置
          圖)、消防單位查勘紀錄影本。(本項如申請籌設時已審查者
          ,得免附,惟已逾本局同意籌設之日起算 3個月者,應請建管
          單位及消防單位,就申請基地面積內,有無違章建築及消防安
          全設備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勘查,或由申請者檢具 3個月內,申
          請基地面積內無違章建築及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二)檢驗員名冊、身分證、實習公文或經歷證明、合格證照影本(
          含汽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檢查人員),每條檢驗線二人
          以上。
    (三)技工名冊、身分證、合格證照影本,每條檢驗線一人以上。
    (四)電腦自動化車輛檢驗系統作業流程表。
    (五)操作手冊(含軟體功能說明、系統取值與判定計算標準說明、
          及設備維護聯繫單)。
    (六)檢驗儀器設備規格表。
    (七)軸重計、車輛排氣分析儀檢定合格證明影本及煞車試驗器、前
          輪側滑試驗器、濾紙反射式煙度計查驗合格證明影本。
    (八)車輛檢驗記錄表(自 102年11日起需符合車輛檢驗紀錄表無
          紙化系統作業要點規定),及各種日、月報表。
    (九)照片(含檢驗場所進出動線及全景、檢驗設備、錄影設備、待
          檢停車位、檢驗場所與儲油槽區、加油區卸油區區隔或修車位
          、汽車維修區或客服中心)等。